我是浙江一家做戶外家具出口的企業(yè),最近中東客戶要求貨物先到荷蘭再轉過去,說是能避開關稅壁壘。但我們之前沒做過轉口,心里沒底:荷蘭清關會不會很嚴?木質家具需要什么特殊單證?物流中轉要是延遲,會不會產生高額滯箱費?還有稅務,荷蘭的VAT要不要交?收付匯會不會有問題?之前香港轉口因為單證不齊被扣過,現(xiàn)在怕荷蘭更復雜,想問問到底能不能做,要注意啥?
荷蘭作為歐洲轉口樞紐,具備鹿特丹港等完善設施與成熟生態(tài),但操作前需先明確前置單證要求:首先,貨物進入荷蘭需準備歐盟入境報關單(ENS),木質家具需提供熏蒸證書及原產地證;其次,轉口核心是“貨權不落地”,需用“過境清關”(Transit Procedure)而非進口清關,避免產生進口VAT,需提前準備“轉口聲明”說明貨物僅過境。
核心節(jié)點銜接需把控三點:一是物流路徑選“鹿特丹港→中轉倉庫→直航中東”,避免多中轉(阿姆斯特丹港易甩柜);二是貨權用“指示提單”并空白背書,確保中轉時我方控制;三是清關時效——荷蘭海關重點查“是否實質性加工”,需提交原始采購與最終銷售合同證明過境屬性。
異常預案需提前規(guī)劃:遇查驗立即提供過境憑證與物流記錄;滯箱費提前與船公司協(xié)商延長免箱期(7-14天);單證有誤24小時內申請“刪單重報”。最終合規(guī)需確?!叭龁我恢隆保▓箨P單、提單、發(fā)票一致),保留所有中轉單證備查。
荷蘭轉口貿易的報關核心是“過境清關”,需使用歐盟T1報關單。若貨物停留超3天,需申請“延期過境”,否則視為進口需繳VAT。報關時需準確申報“最終目的地”,非歐盟國家需提供目的地海關接收憑證,避免補繳關稅。。
荷蘭轉口物流優(yōu)先選“鹿特丹→中轉倉→直航中東”,避免多中轉路徑——多中轉甩柜風險高30%,滯箱費累加。選船公司優(yōu)先Maersk或MSC,其中轉艙位保障率90%,且提供“門到門”提單減少貨權風險。。
荷蘭轉口VAT處理關鍵是“過境豁免”,需提前向Belastingdienst申請“轉口稅務登記”,提交中轉及銷售合同證明未進入荷蘭市場。轉口利潤若在荷蘭,可通過離岸公司架構隔離,降低25%企業(yè)所得稅稅負。。
荷蘭轉口收付匯需用CIPS或離岸賬戶,SWIFT報文注明“Transit Trade Payment”并附過境憑證,避免資金凍結。結匯時需提供全環(huán)節(jié)單證(提單、報關單、合同),證明資金來源合法。。
荷蘭轉口貨權控制需用“指示提單”并空白背書,避免記名提單簽發(fā)即轉移貨權。中轉合同需加“不可抗力條款”,約定海關延誤導致逾期時轉口商不擔責。。
荷蘭海關查驗重點是“是否實質性加工”,若發(fā)現(xiàn)重新包裝會視為加工需補繳關稅。應對查驗需立即提供原始包裝照片及庫存記錄,機檢時確保貨物擺放整齊,避免“異常密度”導致掏箱。。
荷蘭轉口木質家具需用ISPM 15熏蒸木托盤并蓋IPPC標識,否則需重新熏蒸(費用占貨值5%)。組裝家具用“可拆卸包裝”,避免中轉倉收取額外倉儲費(每立方米每天5歐元)。包裝需標注“Transit Goods – Not for Sale in Netherlands”。。
荷蘭轉口退稅需確保“四流一致”(資金、貨物、單證、發(fā)票),離岸轉口商需提供注冊證明及合同,避免“虛假出口”判定。退稅申報時需注明“Transit Trade via Netherlands”并附過境憑證。。
荷蘭轉口供應鏈架構采用“核心-外圍”模式(中國生產→荷蘭中轉→中東銷售),建立庫存聯(lián)動機制——中東訂單取消可轉售歐洲客戶,避免荷蘭倉儲費(每立方米每月30歐元)。通過“CIF轉FOB”將物流風險轉移給轉口商,降本15%。。